以案释法 | 打着“农民自用”旗号、“白皮袋种子”、伪造授权证书等典型侵权案例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一种无形资产,能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赢得商业价值。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实施生产、销售、种植被控侵权品种的行为,且该被控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相同。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比,植物新品种权具有开放性、季节性、可复制性,且复制成本低,品种权极易受到侵害。
以案释法
授权品种:金海5 号(玉米)
授权时间:2003
案由:被告擅自种植,原告现场取样,并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DNA 鉴定,报告载明差异位点数为“1”。法院根据NY/T1432—2007 玉米品种鉴定DNA 指纹方法检测及判定标准,并综合其他因素判定为同一品种。侵权方如有异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争议焦点:品种侵权鉴定结论的解释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判决结果: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二审认定被告侵权,判令赔偿50 万元,并停止侵权
授权品种:先玉335(玉米)
授权时间:2010
案由:原告对侵权的玉米取样并进行DNA 鉴定,结果为涉案种子与先玉335 无明显差异,原告还提供了利润数据计算赔偿金。被告质疑取样过程。
争议焦点:取样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在场;赔偿金的计算。
判决结果:再审认定,不能以未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否认证据保全效力,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500 万元,支付合理开支3 万元。
未经授权种植制种
授权品种:郑58(玉米)
授权时间:2002
案由: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利用授权品种郑58 生产郑单958 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生产销售杂交种应获得杂交种及其亲本的许可。
判决结果:再审认定,赔偿4950 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2 万元。
使用受保护的自交种
生产杂交种
授权品种:杂交种9 优418 父母本
徐9201A 和C418(水稻)
授权时间:2007
案由:原告和被告分别是9 优418 的父本和母本的独占许可人,双方都以对方侵权诉讼至法院。
争议焦点:杂交种亲本品种权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因无法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导致不能生产杂交种。
判决结果:为新品种能继续生产,维护公共利益, 综合考虑,二审判令双方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许可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9 优418。
授权品种:L239(玉米)
授权时间:2014
案由:原告因被告使用L239 繁育杂交种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以自己系靠农业种植维持生计的农民,种植玉米是为了喂养牛羊,没有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为由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农民自繁自用情形杂。
判决结果:二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制种面积、鉴定结论、种植特点等因素,认定侵权,判决酌情赔偿15 万元。
超许可范围的销售
有超许可期限侵权、超许可地域侵权、超许可数量等方式的侵权。
授权品种:郑麦9023(小麦)
授权时间:2017
案由:原告以被告在其独占许可区域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种子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原告在此区域有独占许可。
争议焦点:超地域范围生产销售是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再审认为,被告在其他区域经销商处购买了郑麦9023 种子后,在原告的许可区域内进行销售,即被告提供的合法经营许可地不在该地域,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 万元。
“白皮袋种子”是指市场上以无标识标签包装销售的“种子”,其中就存在套牌侵权的种子,是侵权人将品种权人授权生产的种子截留或以粮充种,制售“白皮袋种子”谋利。“白皮袋种子”不仅严重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授权品种:宁麦13(小麦)
授权时间:2008
案由:原告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相互印证被告销售宁麦13。被告认为证据系原告非法取得,不具有合法性。
争议焦点:证据是否合法,以及证据能否证明侵权。
判决结果:二审认定,法律对证据取得方式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且证据相互印证,判决侵权,对尚未销售种子灭活处理,赔偿30 万元。
授权品种:美人榆 (榆属)
授权时间:2006
案由:品种权人以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擅自在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在街道绿化带种植是否能认定为商业目的,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再审认为,被告生产繁殖材料是为了美化环境,提升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商业目的,认定侵权,支付使用费20 万元。
授权品种:希森3 号(马铃薯)
授权时间:2016
案由:被告伪造希森3 号《品种权授权证明》,欺骗农业局颁发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农业局撤销证书,并将被告不良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原告(品种权人)以被告伪造证书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无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授权品种:三红蜜柚(柑橘属)
授权时间:2014
案由: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三红蜜柚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被告销售的三红蜜柚是否为品种权保护客体。
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超市里销售的三红蜜柚不属于繁殖材料,被告行为不属于侵权,判决驳回上诉。
完善法规制度
拓宽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目前仅保护繁殖材料,但实践中,由于植物具有生物性、季节性,准确找到非法种植地,并获得证据比较困难,这就导致品种权只是一个纸质证书,得不到有效保护。为解决维权难、取证难问题,提高保护力度,建议采用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从繁殖材料拓宽到收获物。同时,将种子种苗生产、繁殖、销售环节延伸到生产、繁殖、加工、存储及进出口全过程。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以下简称EDV品种)制度。EDV制度的缺失, 使修饰性品种不加任何限制地被授予“完全自主”品种权,助长了育种研发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影响创新积极性。 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建议将“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形式签订的农村土地上自繁自用授权品种”规定为育种者权利例外情形,以此实现育种者权益和农民利益共同得到保护的目标。 确定权利用尽制度。《种子法》和《条例》没有规定权力用尽的情况,法官的审判可能存在尺度不一,部分法官认为应参考《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有些认为既然没有规定权利用尽制度,就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确立刑事保护制度。《种子法》和《条例》规定不统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种子法》却没有这条规定,这就导致《条例》中追究刑事责任形同虚设,建议将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刑事责任,威慑侵权行为。
强化行政执法
明确职责,打造能力强的执法队伍。明确职责, 设立专项经费,制定品种权执法办法和操作规定, 加大培训,完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 开展打击侵权活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打击假冒、白皮袋、侵权违法等侵权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威慑侵权行为。 加强沟通,营造健康有序的种业环境。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品种样品库,建立品种分子检测和DUS 测试数据共享平台,做到“一个品种、一个名称、一个平台、一套数据”,及时掌握侵权动态,形成保护圈。
加强司法保护
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同为知识产权的2020 版《专利法》规定,法定侵权最高赔偿数额为500 万元。建议将侵犯品种权的最高赔偿数额由目前的300 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规范鉴定标准。取证难、鉴定难是很多当事人遇到的问题, 比如应该怎样取样,哪些鉴定机构的报告有效,是否认可国外的鉴定报告等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做出解释性规定。
提升保护意识
鼓励育种创新,积极申请品种权,鼓励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对品种保护感兴趣的公司、单位参与品种权许可转让、价值评估、纠纷协调、涉外事务等,营造有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和壮大的环境。 相关部门在全产业链上,包括种子行业、农业、执法人员、生产销售商、终端用户等,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 加强行业自律。种子协会或者民间组织,规范行业行为,遵守协会或行业规则,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种业发展。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成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员负责品种权申请、授权、许可、维权等事项。
● 本文节选自《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与维权途径》
● 作者:邓伟 崔野韩
●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 刊于《中国种业》2021年 3 期 9-15 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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